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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鄖陽區人民法院就胡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在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青山鎮煙燈嶺水域執行胡某某放流5-10cm鰱魚魚苗(100尾/公斤) 225668尾。鄖陽區人民檢察院、青山鎮人民政府、區水利湖泊局、區農業農村局現場見證執行。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船只、漁網等漁具在漢江流域鄖陽區青山鎮龔家院村1組煙燈嶺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牟利,2022年9月13日23時30分許被公安民警現場查獲。經十堰市農業農村局認定,胡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所使用漁具屬于禁用漁具。胡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涉案金額合計56416.6元。
法院認為
在禁漁期(區)從事非法捕撈,一方面直接對有重要經濟價值的魚類資源遭受嚴重破壞;另一方面導致水生生態系統食物鏈遭受破壞,危害水體生態安全,從而導致水生生物資源數量減少,影響漁業經濟的健康發展,胡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對漢江流域水生態環境資源造成了嚴重損害,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應負刑事責任外,還應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責令其在非法捕撈水產品水域放流5-10cm鰱魚魚苗(100尾/公斤)225668尾,在媒體上向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法院責令胡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胡某某積極聯系購買魚苗,于25日在青山鎮煙燈嶺水域進行魚苗投放,并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省十二次黨代會精神,鄖陽區法院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厲打擊破壞流域治理違法犯罪,進一步完善了涉環境資源類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理模式,將其歸口至行政庭統一審理,打造涉環境資源類綠色通道,做好立、審、執一體化工作,提升辦案質量,把補植復綠、增殖放流等責任承擔方式融入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中,確保打防管控一體推進,充分發揮法院職能作用,服務保障流域綜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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