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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關于就《關于修改〈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本次修改涉及《26號準則》第69條相關內容,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明確發股類重組項目財務資料有效期特別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至多不超過3個月。
二是明確發股類重組項目財務資料有效期延長的配套
措施。一方面,經審計的交易標的財務報告的截止日至提交我會注冊的重組報告書披露日之間超過7個月的,上市公司應當補充披露截止日后至少6個月的財務報告和審閱報告,并在重組報告書中披露財務信息和主要經營狀況變動情況;另一方面,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交易標的截止日后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動及對本次交易的影響出具核查意見。
此外,為進一步優化第69條行文邏輯,將原第4款調整為第2款(內容不變),并明確發生該款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重組報告書中披露相關內容,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核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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